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项目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的,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及传承人补助经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