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