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本级或者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五名,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

初评意见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