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