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运输剧毒物品;(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