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运输剧毒物品;
(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
(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