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四)设置屠宰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点)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