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屠宰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点)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