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本省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省人民政府可以从用水受益地区收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金,用于江河源头区、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扶持绿色农业和产业发展。对因退耕还林(草)、封山禁牧、减施或者不施化肥农药而减少收入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偿。

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金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监测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