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建设类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 、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在生产期间按开采量或者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