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管理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