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扶持一批专业对口的企业作为职业学校的实习基地。在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地区可建设一批共享的实验和培训基地。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与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共建或者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开展实践教学。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并对参加实习的学生进行生产实践指导。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参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