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学历层次、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双职称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