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变更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