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师资格。职业教育教师享受同级普通学校教师待遇。

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和企业特殊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任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