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时拨付,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