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评价与监测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以及地质灾害预警系统,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