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评价与监测第五条已修改制定区域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项目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列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