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或者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