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拒报、谎报有关资料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