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地质遗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应当进行地质调查与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