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专户管理。地质环境保证金归采矿权人所有,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破坏地质环境的治理。保证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