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应当按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