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开发利用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建设、开采,防止因采矿造成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