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采矿权人新建、改建、扩建矿山要严格执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设计或者开发利用方案,应当包括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