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认证。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和检验员考核认证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