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六章 种苗质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林木种苗。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工程设计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使用林木种苗。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苗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