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