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五章 种苗经营第二十条已修改申请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一般林木种苗的,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经营林木良种种苗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具有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和林木种苗加工、包装和贮藏技术人员。(四)具有与经营林木种苗数量、种类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和检验设施设备。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