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五章 种苗经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营商品林木种苗应当持有林木种苗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调入、调出自治区的或者跨盟市调运的林木种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林木种苗长途调运需要保鲜的,必须采取保鲜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