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五章 种苗经营第十九条已修改林木种苗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林木种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林木种苗的收购、运输、加工、包装、贮藏、销售等经营活动。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林木良种的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苗经营者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