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章 种苗生产第十七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及基础设施的保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