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章 种苗生产第十六条已修改申请领取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林木种苗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生产地点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林木种苗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林木种苗生产、检验技术人员。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