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