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