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