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