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政府、单位、组织,应当提供消防装备、设施、业务训练以及相关经费等保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