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调度和指挥,独立或者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或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技能训练,能够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火灾现场人员、抢救物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