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调度和指挥,独立或者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或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技能训练,能够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火灾现场人员、抢救物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