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事项,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决定,并组织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组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