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