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