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二章 捐献登记第九条有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和眼角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