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遗体和眼角膜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在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