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遗体和眼角膜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在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