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的领导,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