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