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