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确认公布擅自接受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接受的遗体或者眼角膜交有资格的接受机构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