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登记机构、接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保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对登记机构、接受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