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