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接受机构应当建立遗体和眼角膜利用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遗体或者眼角膜利用情况档案,并定期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